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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渔业保护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编者按  公海,是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世界公海面积约有2.3亿平方公里,完全属于世界公有。公海渔业,

编者按  公海,是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世界公海面积约有2.3亿平方公里,完全属于世界公有。公海渔业,是指合法利用公海水域中生物的物质转化功能,通过捕捞、养殖和加工,以取得水产品的产业。公海渔业在维持世界粮食和经济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公海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创立了公海渔业法律保护制度。本版特刊登相关文章,敬请关注。

  公海渔业的基本法律遵循

  国际海洋全局性的管理公约,是公海渔业的基本法律遵循。根据公海各大区域渔业发展形势的需要,还形成了较全面的区域性管理公约。

  全局性的管理公约。1958年2月24日,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87个国家出席会议,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和《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2年12月1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此后,根据《海洋法公约》精神签署的涉及公海捕鱼合作协定主要有两项:《海洋捕鱼合作协定》和《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

  特定区域管理公约。在公海特定区域,相关国家签署了大量的区域协定。1876年,英国和法国签署《英法渔业条约》。1882年,由丹麦、荷兰、英国、比利时、法国和德国签署了《北海渔业公约》,这两项公约开创了区域性公约的先河。随后,相关地区又分别签署了《西北大西洋渔业协定》《东北大西洋渔业公约》《养护东南大西洋生物资源公约》《关于未来在西北大西洋渔业方面进行多边合作公约》等公约,这些公约对公海渔业起到了极大的保护与管理作用。

  公海鱼类种群保护规定。为维护公海生物多样性,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公海稀有珍贵鱼类种群生存问题,缔结了保护稀少珍贵鱼类种群专门公约。1946年12月2日,有关国家签署了旨在禁止捕杀多种鲸鱼并确定每年捕鲸量最高限额的《国际捕鲸公约》,并成立了国际捕鲸委员会。1949年签署《设立美洲热带金枪鱼委员会公约》,规定设立美洲热带金枪鱼委员会。1994年,签署《中白令海峡鳍鱼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规定建立一个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区域内的鳍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可捕量,并按照配额进行捕捞。1992年,于莫斯科签署的《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类种群养护公约》,旨在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促进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类种群的管理与养护。

  公海渔业管理组织框架

  公海渔业管理,有联合国组织统一管理和各大海域自主管理两种方式。

  联合国粮农组织管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简称联合国粮农组织,于1945年10月16日正式成立,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下设有计划、财政、章程及法律事务、商品、渔业、林业、农业、世界粮食安全、植物遗传资源 9个办事机构,其下属的渔业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公海渔业管理工作。该组织曾多次召开公海渔业专题会议,推动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章制度。

  各大区域自治组织管理。在世界各个海域都设立了区域渔业组织,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捕鲸委员会、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委员会、拉美渔业发展组织、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南太论坛渔业局、北太平洋溯河鱼类委员会等。不同的渔业管理组织有不同的决策机制。一些组织采用多数票决策机制,并规定了明确的反对程序。例如,捕鲸种类和数量的通过,需要获得国际捕鲸委员会成员四分之三多数的支持,但同时保留了提出反对的规定。1982年,国际捕鲸委员会通过禁止商业捕鲸的规定时,挪威按程序反对,依然可从事商业捕鲸。而日本没有反对,故不能开展商业捕捞,只能从事特许科研捕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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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渔业保护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编者按  公海,是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世界公海面积约有2.3亿平方公里,完全属于世界公有。公海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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